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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碰撞”無法確定受害人致死原因 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時間:2021-06-11 11:15:30    來源:信網(wǎng)    

2020年10月20日,57歲的李某騎電動車沿非機動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被后方順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撞倒在地,肇事者身份信息不祥,肇事后駕車逃逸,李某傷亡情況不明。約30秒后,駕駛廂式貨車的鄒某未發(fā)現(xiàn)倒地的李某,又從李某身上壓過。李某死亡。

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第一次事故中摩托車車主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第二次事故中鄒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均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發(fā)當天,萊西市市立醫(yī)院出具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李某死亡原因為“顱腦外傷”。10日后,公安部門出具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合并胸腔臟器損傷亡,但由于何次事故致死不詳。

因第一次事故中的肇事者未找到,事發(fā)后受害人李某的家屬將鄒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172766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答辯稱鄒某在碾壓受害人前,受害人已倒地,當時李某處于何種狀態(tài)無法查明,故應扣除摩托車駕駛人所應承擔的賠償金額后再計算保險公司賠償責任。

萊西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鄒某駕駛的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在道路運行中處于優(yōu)勢地位,享受高速運輸工具的一方應該對因此而產(chǎn)生的危險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其未按規(guī)定在車道內(nèi)安全行駛且疏于觀察,駕車碾壓倒地的李某,在各方當事人均沒有證據(jù)證實李某已經(jīng)死亡的前提下,鄒某駕車碾壓李某的行為及逃逸駕駛員撞倒李某的行為都足以造成李某死亡的損害后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現(xiàn)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故鄒某與逃逸駕駛員應承擔連帶責任。關于鄒某與案涉摩托車逃逸駕駛員的責任分擔,相關權利人可在摩托車逃逸駕駛員確定后另行向其追償。

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原告選擇由鄒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鄒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71033元。

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單松源譚美娜信網(wǎng)記者王琪)

關鍵詞: 二次碰撞 受害人 致死原因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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