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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還不上還欠利息 兩公司被“告”上仲裁庭

時間:2021-06-09 10:41:11    來源:淄博晚報    

借款還不上,還欠利息,淄博某公司與貸款擔保人被某銀行“告”上了仲裁庭。昨天記者從淄博仲裁委獲悉,經(jīng)過仲裁庭審理查明并最終裁決,淄博某公司償還所欠申請人某銀行淄博支行借款本金45650000元、利息1285631.93元及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的利息,同時承擔仲裁費;被申請人借款擔保人淄博某塑料公司和市民朱某一、朱某二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申請人仲裁申請稱,2018年7月2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金額45650000元,申請人于2018年8月7日向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發(fā)放了借款45650000元,到期日為2019年7月24日。同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由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19年7月20日,由于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淄博某塑料公司簽訂借款展期協(xié)議一份,約定展期金額45650000元,展期到期日為2020年7月10日。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同意就借款展期繼續(xù)提供擔保。同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朱某一、朱某二共同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由被申請人朱某一、朱某二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在貸款存續(xù)期間,連續(xù)多次發(fā)生欠息,截止到2020年5月21日積欠利息1285631.93元,經(jīng)申請人多次催要,被申請人均未歸還,根據(jù)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已構成違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仲裁。申請人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償還申請人借款本金45650000元及利息1285631.93元(利息計算至2020年5月21日,以后產(chǎn)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繼續(xù)清償);裁決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朱某一、朱某二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擔保責任;該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保證合同、欠息清單、借款展期協(xié)議等一系列證據(jù),并經(jīng)被申請人各方當庭質(zhì)證。被申請人各方均未向仲裁庭提交證據(jù)。

經(jīng)仲裁庭審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借款金額45650000元,借款利率以基準利率加浮動幅度確定,按月結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的,構成借款人違約;借款人承諾承擔貸款人為實現(xiàn)本合同項下債權而產(chǎn)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拍賣費等。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同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簽訂保證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18年8月7日,申請人依約向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發(fā)放了借款45650000元,到期日為2019年7月24日,貸款利率為4.35%。2019年7月20日,由于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淄博某塑料公司簽訂了借款展期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展期金額為45650000元,展期到期日為2020年7月10日,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同意就借款人借款展期繼續(xù)按照其與貸款人簽訂的原擔保合同的約定提供擔保。

為確保借款展期協(xié)議的履行,同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朱某一、朱某二共同簽訂保證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朱某一、朱某二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淄博某塑料公司簽訂的借款展期協(xié)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借款展期協(xié)議、保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2019年7月20日為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45650000元借款進行了展期,貸款利率為4.75%。貸款到期后,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截止到2020年5月21日共欠申請人貸款本金45650000元、利息1285631.93元,經(jīng)申請人多次催要,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均未歸還。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朱某一、朱某二也未履行相應的保證責任。

仲裁庭認為,各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協(xié)議以及保證合同都是合同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均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申請人貸款本息,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jù)合同法和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裁決被申請人淄博某公司償還所欠申請人某銀行淄博支行借款本金45650000元、利息1285631.93元(利息計算至2019年5月21日)及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被申請人淄博某塑料公司和朱某一、朱某二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全媒體記者董振霞 通訊員李樹國)

關鍵詞: 借款利息 仲裁庭 清償責任 淄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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