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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鐵大廈建設背后的工程違法分包“之踵”丨關注

時間:2023-08-17 14:38:47    來源:騰訊網(wǎng)    

工程違法分包的影響是深遠的。

賈俊杰/發(fā)自北京


(資料圖)

工程違法分包的影響是深遠的。

截至8月15日,陜西鐵投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平臺項下被執(zhí)行總金額達1168.23萬元,這是自2017年以來,陜西鐵投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違法分包工程引發(fā)的結果。

陳某、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一建公司”)、陜西鐵投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鐵投公司”)間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就是其中一例。

一切源于陜鐵大廈建設工程項目。通過層層梳理發(fā)現(xiàn),陜鐵大廈建設期間,從發(fā)包方陜西鐵投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到承包方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將工程違法分包給無資質企業(yè)或個人事例穿插,并因拖欠工程款引發(fā)多起訴訟糾紛,不過,法院終審后判定上述人企業(yè)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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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定責任

2014年2月25日,江蘇一建公司(曽用名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與陜西鐵投公司簽訂《陜鐵大廈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江蘇一建公司總承包陜鐵大廈的土木建筑工程、水電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項目所有附屬配套工程施工。

江蘇一建公司承攬工程后,其西安分公司(甲方)在2014年4月1日與陳某(乙方)簽訂《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將陜鐵大廈安裝工程分包給陳某。該合同約定江蘇一建西安分公司與陳某之間的工程造價約6500萬元,最終按實結算等。

陜鐵大廈安裝工程完工后,江蘇一建公司西安分公司拒不向陳某支付欠款。溝通無果下,陳某將發(fā)包人陜西鐵投公司、總承包人江蘇一建公司訴至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陜西鐵投公司在欠付江蘇一建公司工程款范圍內代江蘇一建公司向陳某承擔責任。

江蘇一建公司辯稱,陳某所訴欠款情況屬實,結算協(xié)議是其公司出具的,其公司與陜西鐵投公司就陜鐵大廈整個工程沒有結算,故沒辦法給陳某支付工程款。

陜西鐵投公司辯稱,其與陳某無合同關系,陜鐵大廈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日期為2020年12月7日,至今(指應訴的時間)不到一年,保質期尚未屆滿,質保金的數(shù)額尚不確定,故質保金不屬于其公司對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欠付工程款價款”,其公司也無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陳某承擔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已生效判決(指其它案件判決書)查明,2016年陜鐵大廈工程主體完工。2017年底,江蘇一建公司西安分公司撤離施工現(xiàn)場,陜西鐵投公司入住涉案大廈并使用。2020年9月23日,陜西鐵投公司在施工單位江蘇一建公司未參與的情況下申請陜鐵大廈竣工驗收。

以上事實有陜鐵大廈工程施工合同、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陜鐵大廈項目安裝工程結算協(xié)議書、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結算備案表、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同時,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陳某在與江蘇一建公司簽訂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后,陳某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義務,陳某有權向江蘇一建公司主張工程款的支付及遲延付款利息承擔。陳某訴訟請求后主張向要求江蘇一建支付工程款7055617.42元,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故此一審作出判決,江蘇省第一建筑公司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陳某工程款7055617.42元及利息(利息以7055617.42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從2020年1月1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因一審未判定陜西鐵投公司承擔責任,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鑒于同樣的事實,二審審理認為,雖然陜西鐵投公司與江蘇一建公司尚未達成一致的工程款結算意見,但陜西鐵投公司在一審答辯時自認的竣工結算價為291142700元,雙方均認可已付款為279719942.08元,故陜西鐵投公司自認欠付江蘇一建公司工程款11422757.92元。

因此確認,涉案工程于2017年年底交付使用,而陜西鐵投公司提供的2020年竣工驗收備案表中沒有施工方江蘇一建公司的蓋章,故質量保修期應從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現(xiàn)合同約定的3.5%保修金返還期限已經(jīng)屆滿,該部分保修金應予返還,剩余1.5%保修金應予扣減,即結合陜西鐵投公司的自認,欠付工程款暫為7055617.42元(11422757.92元-291142700元×1.5%),該欠款數(shù)額與江蘇一建公司欠付陳某的工程款數(shù)額一致。

據(jù)此,2022年6月28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陜01民終7730號終審判決,變更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21)陜0116民初1025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陜西鐵投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7055617.42元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陳某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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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糾葛

陜鐵大廈項目違法分包陳某并不是個案。據(jù)了解,陜鐵大廈在江蘇一建公司“中標”前,其已開始施工,并通過層層分包、轉包他人參與分段施工;因此分包施工比較復雜,有資質的、沒有資質的企業(yè)都有參與,有個人掛靠企業(yè)參與的,也有直接以個人分包或再分包給當?shù)卮迕駞⑴c施工建設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諸多參與者浮出水面。2013年4月,崔某獲知陜西鐵投公司與江蘇一建公司簽訂了陜鐵大廈工程施工合同后,便與江蘇一建公司西安分公司取得聯(lián)系,并簽訂了陜鐵大廈邊坡支護、樁基、土方工程分包協(xié)議。

由于崔某無施工資質,擔心無法承擔的施工風險,加上個人也不能在結算定案表上簽字蓋章,影響工程款額的結算,崔某利用自身關系,找到陜西宏揚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揚實業(yè)公司”)出面承包并為其擔保。

2013年4月18日,崔某將所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支護(噴漿、掛網(wǎng)、土釘)由趙某分包;趙某又將其所分包的邊坡支護工程的部分工程再分包于梁某某;因樁基工程專業(yè)性較強,由西安市長安樁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樁基公司”)專業(yè)公司分包承建,該公司又將其中的土方施工分包于當?shù)卮迕袷┕ぁ?/p>

分包人梁某某同樣無施工資質,為了順利結算和規(guī)避法律風險,與西安市戶縣建筑工程總公司(后更名為鄠邑區(qū)建筑工程總公司,簡稱鄠邑建筑公司)協(xié)議掛靠其名下施工。

至2013年5月13日,梁某某又協(xié)調其掛靠的鄠邑建筑公司與崔某掛靠的宏揚實業(yè)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雙方對施工范圍、承包方式等均做了詳細約定。同時,梁某某與趙某也簽訂了一份分包合同,對實際施工項目進行了明確約定。

就這樣,陜鐵大廈項目工程通過層層違法分包,有部分工程到了無相應的施工資質的企業(yè)和個人手上。

據(jù)法院調查結算定案表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陜西鐵投公司(2016年8月9日蓋章)、原項目管理公司宏揚實業(yè)公司(2016年8月1日蓋章)、總包單位江蘇一建公司(2016年7月28日蓋章)、分包單位長安樁基公司及西安聚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7月27日蓋章)結算審定金額5600多萬元的工程款(國有資產(chǎn)),均通過不同路徑分流至崔某、趙某、梁某某及其他再分包的村民囊中。

在陜鐵大廈項目工程整體施工過程中,上述所涉案當事人、違法分包事實及法律責任,在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多起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明確認定和判令,并能予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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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的驗收

近年來,陜西鐵投公司因無名的糾紛備受困擾,也很無奈。一位接近陜西鐵投公司人士說,陜鐵大廈立項建設,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原辦公樓鑒定成危房了。

2011年國有企業(yè)改制后,“整體劃轉”陜西煤業(yè)化工集團后,啟動陜鐵大廈工程建設項目。之所以發(fā)包給江蘇一建公司,主要原因其有國企背景,又有總承包特級資質,其在西安設立有分公司,符合陜鐵大廈建設項目的條件要求。但是,自2017年從陜鐵大廈完工撤走后,其分公司于2019年也隨之注銷。陜西鐵投公司曾多次派人前往江蘇一建公司注冊登記地都沒找到江蘇一建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為此,也曾在網(wǎng)上發(fā)了尋找公告,江蘇一建公司毫無音訊,無法取得聯(lián)系。

企查查綜合信息顯示,江蘇一建公司涉及民事等訴訟案件達3277件,4次被申請破產(chǎn)重整,多無應訴。針對此事也多方聯(lián)系江蘇一建公司,亦無果。

竣工驗收備案事關陜鐵大廈對外出租營業(yè),但是,陜鐵大廈建設工程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必須獲取完備的竣工資料及其施工單位江蘇一建公司的配合,陜西鐵投公司依據(jù)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于2019年曾向西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由于西安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1007號裁決中,要求江蘇一建公司向陜西鐵投公司交付的陜鐵大廈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竣工資料的范圍、種類、數(shù)量、內容等均未明確,對于交付竣工資料范圍所依據(jù)的相關國家規(guī)定也沒有具體闡明;其次,對于江蘇一建公司配合陜西鐵投公司辦理陜鐵大廈工程竣工驗收相關手續(xù)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內容也沒有予以明確。該裁決不具備執(zhí)行條件,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執(zhí)1866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陜鐵置業(yè)公司執(zhí)行申請。

當然,陜鐵大廈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所需相關必要的竣工資料無法獲得,及其施工單位江蘇一建公司長期處于“失聯(lián)”狀態(tài),這也意味著陜鐵大廈竣工驗收等備案手續(xù)也就無法完成。

然而,根據(jù)受訪者提供的陜鐵大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顯示,2020年12月7日,西安市國家民用航天產(chǎn)業(yè)基地管理委員會住房交通建設局認定:經(jīng)對建設單位陜西鐵投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陜鐵大廈工程,于2020年9月4日竣工驗收會議通過驗收,結論為工程質量合格。經(jīng)對建設單位2020年12月7日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及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2020年9月7日提交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核查,符合要求,準予備案。

另外,陜鐵置業(yè)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對陜鐵大廈工程通過驗收備案合格表中,在建設、勘查、設計、監(jiān)理單位均已參與驗收報告并加蓋單位公章。而該驗收報告施工方一欄中,唯獨“缺席”江蘇一建公司的參與和加蓋單位公章。這與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陜01民終7730號終審判決書中認定的“陜西鐵投公司在施工單位江蘇一建公司未參與的情況下申請陜鐵大廈竣工驗收”及“陜西鐵投公司提供的2020年竣工驗收備案表中沒有施工方江蘇一建公司的蓋章”事實完全吻合。

值班編委:李紅梅

責任編輯:馬琳?劉亞

審讀:戴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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