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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的“錄像遺囑”,為何被判無效? 每日關注

時間:2023-04-10 07:30:34    來源:北京青年報官網(wǎng)    


(資料圖片)

父母去世,大女兒欲繼承父母名下房屋。3個弟弟妹妹出示“錄像遺囑”證明房屋歸4人共同繼承,卻被法院認定無效。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李露、王靜律師代理的一件案件,對通過立遺囑分配遺產(chǎn),有一定借鑒意義。

齊先生和老伴徐女士育有4個子女,其中3個孩子在外地工作生活,大女兒和他們同城生活。他們晚年時,大女兒經(jīng)常陪在身邊照顧,讓兩位老人甚為感動。2006年3月,齊先生自書遺囑一份,表明要將他們夫妻名下房產(chǎn)由大女兒繼承。在書寫遺囑時,齊先生先寫的“使用房屋”,后將“使用”涂改為“繼承”。他和老伴在遺囑上簽字捺印,還找了兩位證明人簽字。2009年9月,在聽到他人說遺囑有時間效力后,齊先生又備了一份打印遺囑,說明前述遺囑內容,并由兩位鄰居作為見證人簽字。2012年1月,徐女士去世后,大女兒繼續(xù)精心照料父親,父親非常感動,于2013年10月又出具自書遺囑一份,再次明確將他和老伴名下房產(chǎn)由大女兒繼承。

2014年2月,齊先生去世,大女兒欲過戶房屋,3個弟弟妹妹反對。他們拿出一份“錄像遺囑”,要求和大姐共同繼承房產(chǎn)?!颁浵襁z囑”內容顯示,2012年10月,齊先生宣讀書面遺囑,表示他和老伴名下的房產(chǎn)由4個子女共同繼承。

3個弟弟妹妹還認為大姐出示的第一份遺囑有篡改痕跡,不應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份遺囑是父親在母親去世后所寫,父親意識是否清楚不能判定,這份遺囑也應無法律效力。

為此,老人的大女兒找到李露、王靜律師代理訴訟。律師分析案情后認為,齊先生所立第一份遺囑有夫妻簽名捺印,涂改之處為齊先生親筆所改,且改動后進行簽名,其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有效遺囑。齊先生打印的遺囑確認第一份遺囑內容,他和老伴簽字捺印,并注明日期,系夫妻二人真實意思表達。齊先生所立第三份遺囑時間為2013年10月12日,是其生前最后一份遺囑。其他3個子女所提供錄像拍攝日期為2012年10月16日,早于第三份遺囑所立時間。依據(jù)《民法典》“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之規(guī)定,法院應以齊先生所立第三份遺囑內容為判決依據(jù)。不出律師所料,法院判決齊先生夫妻名下房產(chǎn)由其大女兒一人繼承。之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房屋現(xiàn)已完成過戶登記。

律師表示,近些年,因 “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產(chǎn)生法律糾紛較多。為保障遺囑合法有效,立遺囑時必須遵守《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進行。訂立打印遺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頁簽名,并注明立遺囑日期。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也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并說明立遺囑日期。

文/李東峰

編輯/倪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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