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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幫親戚向銀行借款是否有風險?陜西彬州市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時間:2023-03-06 15:20:36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    


【資料圖】

民主與法制網訊(□楊海卿 通訊員王森)近日,陜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北極法庭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被告周某與原告吳某系表兄弟。周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時,知道自己不符合貸款資格,后找到其表弟吳某,請求吳某向銀行貸款。吳某礙于親情,便以自己名義向銀行貸款40萬元,貸款到賬后,吳某將該款打入周某賬戶。借款到期后,因周某未按時歸還借款,銀行將吳某訴至西安市未央區(qū)法院,經法院判決,吳某歸還銀行貸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吳某收到判決后,隨即將周某告上彬州市法院北極法庭,法庭審理后,對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相關合理訴求予以支持。

法官認為,第一,該案中雖然吳某的轉貸行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違背了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guī)范要求,且為了其他個人使用資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本身也是規(guī)避監(jiān)管、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吳某與周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第二,民間借貸中,貸款人有提供借款的義務,借款人有到期還款的義務。本案中吳某與周某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為無效合同,但是吳某作為貸款人已履行完其提供借款的義務,實際用款人周某未履行其還款義務。吳某因周某未按時還款,致使其被銀行起訴,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的周某應當賠償吳某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法官提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除了借款合同無效,一旦沒有及時償還銀行貸款,還會對自己的征信產生影響。如果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還可能涉嫌犯罪。

編輯:蔡? ? 斐

審核:田? ? 雄

關鍵詞: 民間借貸 銀行貸款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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