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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轉借廉租房,后果來了!

時間:2022-04-21 13:54:01    來源:旬陽法院    

導讀

近年來,少數(shù)廉租房住戶因自身狀況發(fā)生變化已不符合繼續(xù)承租的條件甚至將廉租房轉作他用謀取利益,不但違背黨和政府為社會底層群眾提供生存保障的初衷,而且對于其他符合條件但正在排隊承租的困難群眾造成實質(zhì)不公平。近日,旬陽市人民法院成功調(diào)解一起廉租房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承租人自愿騰退房屋。

基本案情

被告劉某居住于劉灣社區(qū),因家庭住房困難申請廉租房。2021年5月25日,旬陽市物業(yè)管理與房產(chǎn)交易所與劉某簽訂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劉某租住位于旬陽市城區(qū)黨家壩瑞祥家園廉租房小區(qū)的一套50余平米房屋,月租金為2元/平米。劉某租賃房屋后,將房屋轉借給他親戚居住,旬陽市物業(yè)管理與房產(chǎn)交易所發(fā)現(xiàn)此情況后,以劉某擅自將租賃房屋供他人使用,違反合同約定,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立即騰退房屋。經(jīng)旬陽市人民法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劉某同意解除租賃合同,并于十日內(nèi)騰退房屋。

律師提醒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zhì)的住房。轉借、轉租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不僅要退出租賃住房,在五年內(nèi)不能再次申請,還可能面臨被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希望廣大廉租房住戶合理合規(guī)地使用來之不易的房源,在約束自身行為的同時,也能共同監(jiān)督廉租房違法轉借、轉租的行為,確保保障性住房資源公平使用,維護廉租房良好的居住環(huán)境和秩序。

法條鏈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diào)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nèi)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diào)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nèi)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nèi)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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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租賃合同 人民政府 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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