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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師|借名購買回遷安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2022-04-20 11:51:46    來源:騰訊網(wǎng)    

案情簡介

趙x系北京市xx區(qū)xx村村民。因xx村綠化隔離地區(qū)改造建設項目,2006年1月10日,趙x與xx公司簽訂《xx村綠化隔離地區(qū)改造農(nóng)民自住回遷安置樓房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趙x向xx公司購買位于北京市xx區(qū)xx號農(nóng)民自住回遷安置房一套,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100.56平方米,該回遷安置房總價為360004.8元。因趙x購買該回遷房時,當時沒有這么多購房款,于是向李x借款并讓李x代為支付了購房款。因李x當時系外地戶籍在北京沒有房屋,于是趙x與李x口頭約定,李x可以居住使用該房屋,等以后再返還給趙x。上述購房合同簽訂后,xx公司在簽約當年將房屋交付給趙x。之后,趙x又將該回遷房鑰匙交給李x,房屋由其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物業(yè)費、垃圾費、照明費一直由趙x交納。后因雙方關系出現(xiàn)了問題。趙x多次要求李x將涉案房屋返還給原告,但李x拒不配合。趙x認為,根據(jù)北京市政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綠化隔離帶農(nóng)民自住回遷房系政策福利性房屋,涉及國有、村民集體利益,未經(jīng)政府核準不得上市交易。故xx公司沒有權利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李x。故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李x與xx公司簽訂的《xx村綠化隔離地區(qū)改造農(nóng)民自住回遷安置樓房買賣合同》無效。

xx公司辯稱:不同意趙x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請,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認無效系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節(jié),我公司不存在該情況,所以趙x主張合同無效不能成立。涉案的買賣合同有兩份,合同中購買人處變更是趙x跟李x一起來到我公司要求變更的,里面有他們當時寫的協(xié)議要求我們?yōu)槠溥M行變更。涉案房屋是在綠化隔離地區(qū)所建的房屋,土地性質(zhì)屬于國有,房屋按經(jīng)濟適用房出售,作為xx村企業(yè)出售這套房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李x辯稱:一、趙x與我之間系借名買房合同關系。2006年xx區(qū)xx村地區(qū)改造,向本村農(nóng)民出售回遷安置樓房。趙x與我達成一致,由我借用趙x之名購買涉案房屋。2014年8月,趙x與我在xx公司的同意下將《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變更為我并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同時由趙x簽署《承諾書》自愿放棄房屋所有權利。2016年8月,因房屋升值產(chǎn)生巨大利益,趙x突然反悔。我認為雙方雖沒有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協(xié)議》,但雙方均以實際行動形成了事實上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且截止到2014年已完成買受人變更?,F(xiàn)我與趙x已完成借名買房的全部合同權利義務。二、涉案房屋系非限制交易類型房屋。涉案房屋屬于因綠化工程拆遷而取得的安置性房屋,趙x是基于原xx村民身份而獲得購買該房屋的資格,該類房屋按照(京政辦發(fā)[2000]20號)文件之規(guī)定,屬于允許農(nóng)民將自住房的購買權部分或全部轉讓范圍。參照涉案房屋同類型已辦理完成房屋權屬登記之房屋,房屋性質(zhì)為按經(jīng)濟適用房管理,該類房屋亦不在禁止轉讓的范圍內(nèi)。綜上,我認為,其與趙x因履行的借名買房事實合同關系而變更《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行為,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現(xiàn)該房屋在xx公司的同意下辦理了變更手續(xù),應屬合法有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趙x的全部訴求。

法院判決結果

駁回趙x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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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買賣合同 合同關系 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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