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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信息:這件糾結了12年的跨省民事賠償案 終于和解了!

時間:2022-11-18 18:41:57    來源:法治日報    

“這起申請監(jiān)督案,以和解結案是最佳解決方式,以后雙方當事人不會再占用司法資源了?!笨粗斒氯烁吣吃诤徒鈪f(xié)議書上簽字,其委托代理人韓律師深有感觸地說。至此,一場糾結12年的跨省民事賠償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2010年4月14日,河南省新鄭市居民高某將一輛水泥罐車轉讓給河南省民權縣居民王某,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明確自簽訂協(xié)議起此車輛歸王某擁有,以后出現所有問題歸王某負責。簽訂協(xié)議后,車輛即由高某交付給王某,王某付清了車款,但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


(資料圖)

當年5月22日,王某雇傭的司機陳某駕駛水泥罐車,在陜西省寶雞市陳倉區(qū)發(fā)生交通事故,與閆某駕駛的助力車發(fā)生擦掛,導致閆某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根據交警從車輛信息查到的車主,閆某將原車主高某、司機陳某起訴至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法院。2011年11月,法院判決原車主高某賠償閆某醫(yī)療費等款項10.66萬元。

高某認為車輛已經轉讓了,出了交通事故與自己沒有關系,應該由新車主承擔,所以收到法院的傳票沒有參加庭審,收到判決書也沒有當回事,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訴。判決生效后,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法院委托高某住所地的新鄭市人民法院代為執(zhí)行。2019年10月,新鄭市法院執(zhí)行高某款項11.06萬元。

高某賠償后覺得冤屈,提出再審申請。一審法院以再審申請超期為由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2021年4月,高某向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訴申請監(jiān)督。

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后,為了調查核實證據,從法院調卷審查,發(fā)現一審案卷顯示高某代理人李某參加了庭審,而高某根本不認識李某,也沒有委托李某參加庭審。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檢察院根據高某的申請對李某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筆跡和指紋進行鑒定,發(fā)現指印不是高某所留,簽名筆跡也不是高某所寫,即李某冒充高某的訴訟代理人身份參加庭審。

之后,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檢察院干警赴新車主王某所在的民權縣舉行調查核實證據,同時向處理事故的交警隊了解當時的案發(fā)情況,并走訪慰問閆某,了解當年的案發(fā)情況。查明的案件事實是新車主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后,為了不麻煩原車主,安排自己的表弟李某冒充高某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訴訟。

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充分研究討論,認為該案時間跨度大,從案發(fā)至現在有12年之久,依法調解和解來處理該案是最佳方式。當事人雙方也有和解的意愿,檢察院協(xié)調雙方初步達成了和解方案,即王某支付給原車主高某10萬元。

?7月7日,寶雞市陳倉區(qū)人民檢察院舉行檢察聽證會,公開聽證申訴人高某的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追償案。在公開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對兩名當事人進行了批評訓誡,進行了普法宣傳,兩人認同檢察機關的意見,明確表示愿意和解。

“我確實認識到錯了,之前法律意識模糊,愿意承擔責任?!蓖跄吃诼犠C會上態(tài)度誠懇。雙方在公證員的見證下自愿簽署了和解協(xié)議書,王某通過銀行轉款當場履行完畢。

“這場聽證會是一場普法課,我在車輛轉讓后沒有及時過戶,被訴后對法院又不理不睬,有過錯,糾結了這么多年,這樣和解處理問題我很滿意,感謝檢察官的辛苦工作?!痹囍鞲吣痴f。

關鍵詞: 區(qū)人民檢察院 再審申請 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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