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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西漢文帝刑制改革,從野蠻到文明的跨越

時間:2022-06-21 05:51:03    來源:中華網熱點新聞    

西漢文帝是漢高祖的第四子,是繼漢高祖、漢惠帝、漢前少帝劉恭、漢后少帝劉弘之后,漢朝的第五位皇帝,在位期間穩(wěn)定宗室、封開國功臣之后,使呂氏之亂后造成的混亂局面得到了穩(wěn)定,輕徭薄賦,溫良節(jié)儉,使?jié)h朝的國力得到了迅速的發(fā)展,被稱為"古之仁君",特別是文帝十三年進行的刑制改革,在中華文明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改革源于一起刑事案件,西漢的封國齊國有個太倉令淳于公,觸犯了漢朝時的法律,按照漢律應該施以刑罰,當時的刑罰主要是肉刑,輕則在臉上刺字,重則斷人肢體,淳于公膝下無子,只有五個女兒,其中的一個女兒淳于緹縈因父親抱怨家中沒有兒子,遇事家里也沒有能撐起家庭的人而心中愧疚,于是隨父親到了長安,向文帝上書為父親求情。

書中寫道:"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原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資料圖)

文帝看到淳于緹縈的上書之后,大受感動,于是下詔:"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此后丞相張倉,御史大夫馮敬言依照文帝的詔書開始改革刑制,最后定律為:"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

城旦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勞役。鬼薪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qū)服勞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于司寇的勞役。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qū)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有一年、兩年、三年。

從此自夏朝以來以黥、劓、剕、宮、大辟為主的奴隸制五刑開始向以笞、杖、徒、流、死為主的封建制五刑轉變,漢文帝的刑制改革開創(chuàng)了一個先河。

眾所周知,中國從奴隸制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標志是春秋時期井田制的瓦解,到戰(zhàn)國時期秦國的商鞅變法正式確立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但是在刑罰制度上,從夏朝建立奴隸制五刑開始,其后歷經商、西周、春秋和戰(zhàn)國、以及秦朝和漢朝早期,普遍沿用的還是以摧殘人的肉體來進行懲罰的制度,而隨著封建制度的確立,大量封建地主階級和平民擺脫了人身依附關系,迫切的需要健全的勞動力,此時殘酷的肉刑已經無法適應封建地主統(tǒng)治階級的需要,從這方面講,漢文帝的廢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有漢文帝體恤百姓疾苦,性格仁厚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為了適應漢文帝時期推行的無為而治的國策。

在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里,講究的金、木、水、火、土的五行學說,所以中國在早期的生產和生活中與"五"字結緣,刑罰中也主要受其影響,從夏朝建立,便制定了從輕到重的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法定刑,構建了中國早期法律中完備的刑罰體系。

奴隸制五刑:

墨刑又稱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額頭上刺字,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志。這種墨刑既是刻人肌膚的身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qū)別于常人的一種恥辱刑。

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因此劓刑較墨刑為重。如秦惠文王嬴駟在作為太子時觸犯了變法,商鞅以太子為儲君,不能刑治,于是就對他的老師公孫賈處以黥刑,對他的伯父公子虔處以劓刑。

臏刑,剔去人膝蓋骨,孫臏就曾受此刑。起源于夏,后再在西周演變?yōu)榫判讨心溞痰拇鎰|刑-砍腳。

剕刑,也作刖刑,是指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于西周,九刑之一??匙阍粍|,砍手曰刖。另外,與砍去手足相類似的還有砍去膝蓋骨的臏刑。

宮刑是破壞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殘酷刑罰。對男性為去勢,對女性為幽閉。這種宮刑剝奪了受刑人"傳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國古代社會被視為是最大的恥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為殘酷和最重的刑罰,一般適用于較重的犯罪者。

大辟,是死刑的統(tǒng)稱。在夏、商、周三代,死刑尚不規(guī)范,處置方法多種多樣,而且極端殘酷。特別是在商代末期的紂王時,除常見的斬、戮等死刑方法外,還出現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炮烙,是在銅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熱,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終墜入炭火中燒死。

醢刑,是將受刑人搗成肉醬,又稱菹刑。

脯刑,是將受刑人殺死并曬成肉干。

封建制五刑:

笞刑,即用法定規(guī)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于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

杖刑,即用法定規(guī)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種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懲罰勞動。

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qū),強制其戴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婦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絞因得以保全遺體而稍輕于斬。

所謂"肉刑",便是奴隸制五刑中除了大辟之外,其他四種刑罰統(tǒng)稱為肉刑,奴隸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臏、宮、大辟。到了西周,臏變剕,加流、贖、鞭、撲合為"九刑"。

秦朝時沿用的商、周時期的刑罰,有死刑、肉刑、作刑(勞役刑),死刑包括梟首(將犯人的頭砍下懸于木桿上示眾的刑罰)、棄世(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zhí)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還有最嚴酷的具五刑(指的是先在臉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腳,接著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頭割下來懸掛在木桿上示眾,在大庭廣眾之下剁成肉醬。對于有誹謗辱罵行為者,還要先把舌頭割掉。)丞相李斯就是受具五刑而死。

西漢建立之后,鑒于"天下苦秦久矣"的教訓,廢除了很多苛刻繁雜的刑罰,但是依然沿用了秦法中肉刑的條文,如漢初的彭越就是被處以具五刑而死。

漢文帝廢除肉刑后,以笞、杖、城旦等刑罰代替原來的黥、劓、剕等刑,但是在執(zhí)行之初身受笞、杖等刑的人往往被打死,本來是比較輕的刑罰,最后卻致人送命,于是至漢景帝元年,定律將笞五百減為三百,笞三百減為二百,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因受刑而死,于是又下詔將笞三百減為二百,笞二百減為一百。并且規(guī)定:" 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jié)。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隨后肉刑偶有使用,如漢武帝將司馬遷處以宮刑,魏晉南北朝時期,因國家動蕩,戰(zhàn)亂頻繁,為了震懾百姓,肉刑一度有復辟之勢,但因百姓已經習慣了沒有肉刑的統(tǒng)治,如若恢復肉刑,列為國家常刑,恐百姓反叛,所以終究沒有成為刑罰的主流。

隋朝時期,在《開皇律》中正式將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列為國家常刑。

關鍵詞: 奴隸制五刑 刑制改革 封建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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