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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罪犯耳后會被刺上圓環(huán)、方塊或圓形, 各代表什么罪!

時間:2022-04-08 18:47:23    來源:中華網(wǎng)熱點新聞    

漢代以后,黥刻之刑沉寂多年,到了五代時期,諸侯跋扈,天下大亂,許多人對奴仆濫用私刑,把面部黥刺當(dāng)成一種懲罰手段,這種風(fēng)氣一直沿襲到北宋。

北宋初年,朝廷多次明令禁止這種做法,士庶之家的奴仆有犯法之事,必須交到官府處置,不得私自黥刺。

從《宋史·刑法志》來看,宋朝時為罪犯黥刺的部位也有許多變化,除去額頭和手,還有耳后,比如犯盜竊罪,要在耳后刺一個圓環(huán),被判徒刑和流放的,要在耳后刺方塊,被判杖刑的,刺圓形。如果三次被判杖刑,要把黑色的圓形標記刺到臉上。法律中對所刺圖形的尺寸也有明確規(guī)定,即"徑不過五分",推算一下,其面積比手指甲稍大一些。

與北宋并立的遼國也有黥面的刑罰。從史籍上看,遼國的刑罰一共有四類,分別是死刑、流放、徒刑和杖刑。徒刑分為終身、五年和一年半等幾種,杖刑所用的刑具有沙袋、木劍、大棒和鐵骨朵等,但可以花錢贖買,比如杖一百,犯人如果拿出一千錢交給官府,就可以免去皮肉之苦。

遼興宗重熙年間,有官員指出,身犯重罪的犯人,除去徒刑,還要受杖刑和黥面,相當(dāng)于一罪而三刑,不太妥當(dāng),建議免去黥面之刑。遼興宗同意這個建議,批示說:"犯罪而能悔過自新的人,就算是可用之人,如果施以黥面之刑,終身為辱,實在可惜。"

那以后,遼國對黥面有了更嚴格的限制。如果奴婢偷盜主人的財物,主人只許在奴婢的手臂或者脖子上刺字,不許刺到臉上;終身監(jiān)禁的犯人,也只許在他的脖子上刺字。初次犯盜竊罪的犯人,官府只能在他的右臂刺字,第二次盜竊,刺左臂,三犯刺右頸,四犯刺左頸,五犯則直接處死,基本上禁止了黥面和黥額,顧及了罪犯的一些尊嚴,反而比北宋的刑法更顯人道一些。

已經(jīng)刺字的罪犯,有擅自除去黥刺的,如果五年之內(nèi)沒有再犯,則不追究。如果重犯,則把去除的黥刺補刺上去。另外,元代法律禁止對家奴施以黥刺,不許為逃跑的家奴刺面,有觸犯者杖六十。

元代刑法中還有一個特殊的規(guī)定,如果一個人犯了盜竊罪,卻發(fā)現(xiàn)他的左右兩條手臂上已經(jīng)紋過身,就在紋身的空白處黥刺。罪犯在黥刺之后自己又私自紋身,把手臂上的黥刺遮蓋,如果下次再犯,就要刺在手背上。犯強盜罪的,如果脖子上已有紋身,則在空白處黥刺。

這從一個側(cè)面說明,在元代時比較盛行紋身,法律中才會有這些特別的規(guī)定。在某種程度上,這些規(guī)定反過來又會鼓勵那些罪犯紋身,以遮掩丑跡,混淆視聽。

明代刑法中關(guān)于黥刺的規(guī)定與前朝差不多,又特別規(guī)定,凡是擅自去除黥刺的,打六十棍,并且補刺。

八旗軍入關(guān),中國社會大幅倒退,在臭名昭著的"逃人法"中就有黥刺之法。明末清初,清朝統(tǒng)治者掠擄大量漢人,世代充當(dāng)滿人的奴仆。這些漢人不堪忍受壓榨和禁錮,紛紛逃亡,朝廷于是專門制定"逃人法",其中規(guī)定:逃人第一次被捉,黥刺右頰,鞭刑一百以后歸還原來的主人。如果再次逃跑,捉到以后黥刺左頰,鞭刑一百之后歸還給原來的主人。第三次逃跑,被捉之后要被判處死刑。而且凡是窩藏逃人的百姓,要比逃人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本人處死,妻子和家產(chǎn)一律籍沒入官,連左右鄰居也要受到株連。

以后因為漢人的反對,"逃人法"逐漸放寬。到了康熙初年,規(guī)定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的逃人,無論男女都不再鞭刺。如果逃人能投案自守,也可以免去鞭刺的處罰。

于左

關(guān)鍵詞: 五代時期 明確規(guī)定 臭名昭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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