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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業(yè)績行賄“稅官” 房屋中介被判緩刑

時間:2018-04-16 19:03:53    來源:人民法院報    

為使沒有購房資質的客戶順利過戶或減免稅款,身為房屋中介的牛某和同伙向北京市豐臺區(qū)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北京市地稅局工作人員行賄共計39萬余元,造成國家經(jīng)濟損失76萬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牛某為使豐臺區(qū)鎮(zhèn)國寺某處房屋在購房人無購房資質的情況下違規(guī)過戶,向豐臺區(qū)房地產(chǎn)交易權屬發(fā)證中心工作人員高某(另案處理)進行請托,由高某利用其負責受理、審核房屋過戶材料的職務便利,違規(guī)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被告人牛某給予高某等人好處費共計人民幣9萬元。

2012年,為使豐臺區(qū)星河苑等7處房屋違規(guī)減免稅款,牛某伙同于某(另案處理)給予北京市地稅局第二稅務所主任科員傅某(另案處理)財物共計人民幣30萬余元,由傅某利用其審核房屋納稅申報材料、出具繳稅發(fā)票的職務便利,違規(guī)為上述7套房產(chǎn)減免稅款,造成國家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6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以行賄罪,判處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判決后,牛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今年3月26日上午9點50分,牛某被帶上法庭。牛某說,為了幫助客戶省稅,自己可以取得傭金才進行行賄,在一審判決后家人代其補繳稅款,自己也認罪悔罪,但對一審未判處緩刑有異議。

公訴機關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牛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

二審期間辯護人提交了牛某主動替三戶涉案房款的相關人員補繳稅款的證據(jù),牛某共計補繳28.9萬余元,滯納金26.2萬余元,證實牛某積極補繳稅款。由于牛某當庭已經(jīng)認罪悔罪,不再堅持被誘導行賄的上訴意見,原審判決對其未使用緩刑并無不當,綜上,牛某構成行賄罪的事實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鑒于其認罪悔罪的態(tài)度誠懇,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牛某說,自己對所犯的罪行主動自首,并且主動向檢察機關坦白交代,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愧疚。自己的行為對國家造成了損失,也給家庭帶來負擔,對不起家人,也對不起社會,希望審判長給自己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早日回歸社會,回歸家庭。但是自己認為一審法院判重了,應當判緩刑。

牛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罪名和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牛某在一審宣判前一直取保候審,有自首情節(jié),在辦案期間積極配合調查,沒有前科,認罪態(tài)度誠懇積極,無人身危險性,具備緩刑條件。牛某在一審宣判前主動為房屋出賣人繳納了稅款及滯納金,在被關押后其家屬也積極籌措資金,補繳了3處房產(chǎn)的稅款共計55萬余元。牛某如果可以判處緩刑,在其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協(xié)調買賣雙方補繳稅款,來彌補國家損失。綜上,法院認為牛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建議法院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當庭作出終審判決,以行賄罪,判處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徐鶯歌 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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