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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銀行漯河分行違法遭罰1萬元 未按規(guī)定報送銀行結售匯數據

時間:2019-11-21 10:28:13    來源:中國經濟網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11月12日公布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漯匯檢罰〔2019〕1號顯示,中原銀行漯河分行未按規(guī)定報送銀行結售匯統(tǒng)計數據,被國家外匯管理局漯河市中心支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處罰的違法行為類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三十五條,《銀行結售匯統(tǒng)計制度》(匯發(fā)〔2006〕42號印發(fā))第四條,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三十五條: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guī)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關鍵詞: 中原銀行漯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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