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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男子健身卡只用了十幾次 陽光倍力健身房突然告知要過期了

時間:2019-03-08 16:33:07    來源:大河網(wǎng)    

花了6000元辦了一張120次的健身卡,辦卡時沒人告知有效期,卡面上也沒注明使用期限,市民彭先生在兩年時間里只用了十幾次。今年2月份,彭先生又去健身房的時候,突然被告知這張卡到2月底就要過期了,除非彭先生花3000元再辦一張卡,才能把沒用完的次數(shù)續(xù)上。彭先生感到很生氣:“我辦的是計次卡,又不是年卡,辦卡的時候沒給我說有效期,現(xiàn)在健身房說過期就過期了嗎?”

遭遇:健身卡只用了十幾次,突然被告知要過期

市民彭先生和愛人李女士平時都喜歡健身。在2017年2月份時,李女士去到鄭州陽光倍力健身俱樂部奧蘭花園店健身,店里的工作人員推薦她辦一張健身卡。

“不辦卡的話,去一次是100多塊錢,辦卡的話,一次只合到50塊錢”,李女士說,當時她覺得辦卡非常劃算,就花6000塊錢,辦了一張健身次卡,包含120次。

“當時問了辦卡的人,他說可以辦年卡,也可以辦次卡,年卡有時間限制,次卡沒有時間限制。”我就是考慮到次卡更自由些,我也不一定能經(jīng)常來,所以才辦了次卡,當時我還特別問了辦卡的人,他確定說次卡沒有時間限制。”

記者看到,李女士辦理的這張健身卡上,正反兩面確實沒有注明使用期限。

李女士說,這張卡她用了幾次之后,在健身教練的推薦下,她又辦理了一張健身年卡,有效期是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中間這一年里,她一直使用這張年卡去健身房健身。年卡到期后,又斷斷續(xù)續(xù)用了幾回次卡。

到了2019年的2月下旬,彭先生帶著這張次卡去到健身房,突然被告知,這張卡到2月底就到期了,到期后不能再使用。彭先生又查了一下,卡上還有104次健身,這就剩下幾天時間,根本用不完啊。

“辦卡的時候沒人說有時間限制,卡上也沒寫有效期啊!”彭先生說,他當即提出了質(zhì)疑,對方回答說,健身卡都有有效期,在系統(tǒng)里都有顯示。彭先生看了健身房的會員信息系統(tǒng),上面確實顯示這張卡的有效期為2017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隨后彭先生又聯(lián)系了當初給愛人辦卡的健身房員工,得知該員工已經(jīng)離職。

健身房:合同找不到,員工已離職,兩年有效期是系統(tǒng)默認

3月7日下午,記者和彭先生一起去到位于鄭東新區(qū)東風南路與康寧街附近的陽光倍力健身俱樂部奧蘭花園店。該店工作人員證實,彭先生的健身次卡確實是在該店辦理的,卡內(nèi)還有104次沒有消費,已經(jīng)過期。

對于彭先生的質(zhì)疑,該店的一位會籍顧問王女士解釋說,她們公司里所有的卡,包括次卡,都是有有效期的,但是這個有效期不在卡上標注。她們會在辦卡時,和每個會員都簽合同,合同上會明確注明,同時也會明確告知這個有效期。

彭先生提出,愛人辦卡的時候,健身房并沒有和她簽合同,王女士也表示,她們之前也去找過,確實找不到彭先生愛人的合同,當初到底簽沒簽,她也不清楚。至于彭先生所說的,當初辦卡的人稱次卡沒有時間限制,王女士說,那是辦卡人自己的額外承諾,公司是不允許的,也是不認可的。

王女士認為,既然彭先生認為自己的卡沒有時間限制,就應該提供沒有有效期的證據(jù)。“如果你拿出合同來,上面寫了沒有時間限制,要是有這一句話,我們就承認,問題是他現(xiàn)在也沒有沒有(合同)。”

在協(xié)商后,王女士最終給出的解決辦法是:彭先生需要再花3000元,再辦一張卡,她們把彭先生沒用完的次數(shù)給續(xù)上,否則彭先生手里的卡就不能再用。對這一辦法,彭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3月7日下午,彭先生撥打了消費者維權(quán)熱線12315投訴,工作人員在記錄之后表示會在7個工作日內(nèi)處理。

律師說法:經(jīng)營者應負舉證責任,格式條款須有顯著提醒

對于此事,河南繼春律師事務所的于繼春律師認為:在當事雙方各執(zhí)一詞,而且都拿不出合同的情況下,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是誰主張、誰舉證。既然消費者拿的卡上,沒有標注有使用期限,而經(jīng)營者主張該卡有使用期限,那就應該由經(jīng)營者拿出證據(jù)證明有期限,而且該證據(jù)須是有消費者的簽字認可的證據(jù),否則,依法應該認定經(jīng)營者有期限的主張不成立。

另外,于律師還表示,健身卡在法律上體現(xiàn)的是一個格式合同。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jīng)營者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nèi)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quán)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nèi)容的,其內(nèi)容無效。

同時,《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也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依據(jù)其電腦后臺設置的期限,減輕自己的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損害消費者的權(quán)益,否則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記者 丁豐林)

關鍵詞: 健身卡 陽光倍力健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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