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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父親生病急用錢向朋友“借錢” 算借的還是詐騙所得?

時間:2021-09-23 08:20:17    來源:山東商報    

日常生活中,總有手頭緊急需用錢的時候,但是如果在明知自己無法償還,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向朋友“借錢”,那么這筆錢到底算借的還是詐騙所得呢?日,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詐騙案,以被告人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四萬元,責令退賠各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2019年3月至同年6月期間,于某在負有大量債務且用其正常收入不能償還的情況下,仍虛構其父親生病急需用錢做手術等事由,向楊某、寧某等人借款31.64萬元,用于個人使用及還債,致使騙取的款項無法歸還。截至案發(fā)前,于某已歸還寧某等人2.5萬,詐騙數(shù)額共計29.14萬元。

公安機關接被害人楊某報警后于2019年6月24日在山東省青島市某公寓將于某抓獲,經(jīng)訊問,其對上述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上,于某辯稱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應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且騙取的被害人楊某的款項中有2萬確實用于其父親治病應予扣除。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首先,于某在虛構事實騙取他人款項前已負有大量債務,且其正常收入不足以償還其所借債務,仍虛構事實騙取他人款項并不能歸還,足以認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其次,根據(jù)銀行轉賬記錄所示,于某騙取的被害人楊某的款項均轉給了其他個人和單位賬戶,未轉向其親屬賬戶,該辯護意見沒有依據(jù)且與在案證據(jù)相互矛盾。故不采納該辯護意見。

據(jù)此,法院認為,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詐騙罪成立。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其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作出以上判決。(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wǎng)記者 王曉迪 通訊員 馬紀萍)

關鍵詞: 父親生病 急用錢 虛構事實 隱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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