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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滬上高空拋物首案法院宣判了

時間:2019-11-29 16:17:31    來源:新民晚報    

上周,新民晚報報道了

為發(fā)泄情緒,市民蔣某

不僅砸爛父母家里物品,

還將水果刀、手機、平板電腦

等物品從14層高樓窗口丟出

閔行區(qū)檢察院以涉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將蔣某起訴至閔行區(qū)法院

今天法院宣判了

今天上午,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這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施行后,滬上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于本市閔行區(qū)某小區(qū)14樓的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區(qū)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具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其辯護律師就蔣某拋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問題發(fā)表了辯護意見。審理期間,被告人親屬代為將被害人車損交到法院代管,希望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

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fā)泄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qū)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對于檢察機關及辯護人關于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但蔣某在案發(fā)小區(qū)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環(huán)境,因家庭矛盾為泄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被告人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chǎn)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本案系《意見》出臺后滬上首起判決確認的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希望通過本案對那些枉顧公共安全發(fā)泄情緒的個人敲響警鐘,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法律將嚴懲不貸。

來源:新民晚報

關鍵詞: 高空拋物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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