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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鄭州一飯店偷水5年老板被拘 還要補繳巨額水費和重罰

時間:2019-02-26 09:58:31    來源:大河報    

鄭州一飯店老板私接管道,盜用自來水,被行政拘留5日,還需繳納巨額水費。2月25日,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自來水公司)通報了這一案件的最新進展:依據鄭州中原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該飯店老板張某已向該公司繳納了1.9萬余元水費。

據悉,這是鄭州市首例偷水追繳水費,并勝訴執(zhí)行的案件。對于偷用自來水的張某,他不僅補繳了1.9萬余元的水費,也受到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未來,他或還將面臨該水費1~3倍罰款的處罰。

鄭州一飯店偷水,老板被行政拘留5日,補繳1.9萬余元水費

這個案件要從去年1月說起。鄭州自來水公司供水監(jiān)察隊隊長金嵩介紹,2018年1月22日上午,該公司供水監(jiān)察隊接到市民舉報,鄭州棉紡路國棉五廠家屬區(qū)內一家燴面館涉嫌表前私接管道偷水。同時,供水監(jiān)察隊員查看該飯店水表發(fā)現,該飯店3個月僅用了30多噸水,與其他飯店用水量相比明顯偏低。

供水監(jiān)察隊員到現場查看,并反復關停該飯店用水閥門,最終挖開地下管道發(fā)現,該飯店竟繞開水表,在表前管道上私自接通了一個管道進入飯店,實現了雙路進水。該公司供水監(jiān)察隊在現場立即將盜水管道挖出,固定相關證據,并予以截斷。

之后,鄭州自來水公司依據相關法定程序,將該案件移交到鄭州市公安局行政執(zhí)法警察支隊。面對現場的確鑿證據,該飯店老板張某也承認,2013年9月開始(具體日期無法確定),他便在自家水表前的管道上私接一段直徑20毫米的PPR管,繞開注冊水表偷盜城市公共供水。

2018年1月29日,張某被公安機關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但是,張某認為,自己已被行政處罰,對于鄭州自來水公司追繳的非法用水水費,已過去半年多,他卻遲遲不愿繳納。

無奈,2018年8月17日,鄭州自來水公司正式對張某提起訴訟,將其起訴至中原區(qū)人民法院。最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為原告鄭州自來水公司與被告張某系供水服務合同關系,被告繞開注冊水表私自碰接水管的行為系違法行為,其被行政處罰后,還應該向原告補交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費。法院判定,被告人張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鄭州自來水公司繳納水費1.9萬余元。

去年鄭州一共追繳760多萬元盜水費,涉水行政拘留5人

2月25日,記者從鄭州自來水公司法律顧問室主任馬騰處得知,目前,在這起水費糾紛案中的被告張某,已向鄭州自來水公司繳清了全部費用。

馬騰介紹,按照《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23條規(guī)定: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夠確認盜水量的,按確認的實際水量計算;不能確認盜水量的,按照盜水管道口徑最大流量乘以盜水時間計算。盜水時間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以實際確定的時間計算;盜水時間不能確定的,盜水天數按照180天計算。每日盜水時間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用于經營服務、特種行業(yè)用水的按照8小時計算。對張某的盜水行為,因盜水的確切時間無法確定,因此,中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時,按照180天每日盜水8小時的標準計算水費。最終,核算應繳水費為19658.8元。

鄭州自來水公司供水監(jiān)察隊隊長金嵩透露,這些年,該監(jiān)察隊一直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合作,嚴厲打擊偷盜水及損壞、破壞供水設施行為,并開展消火栓用水情況排查整治,以此震懾涉水違法行為。僅2018年,他們一共處理了各類盜用自來水舉報641起,追繳各類費用760多萬元,涉水行政拘留5人。

“偷盜水的主要類型有自建供水管網與市政供水管道私自連接、繞開水表私接供水管線及盜用城市消火栓中自來水等。目前,公司正通過法律程序對惡意偷水、惡意欠費等行為提起法律訴訟的還有4起,通過法律手段,對‘水耗子’進行追繳。”馬騰表示,水費收入是供水企業(yè)安全穩(wěn)定運行的基本條件,惡意欠費將嚴重影響供水企業(yè)的正常生產,進而影響到全市的正常供水。他表示,除了盜用自來水,下一步,鄭州自來水公司將拿起法律武器,對長期惡意拖欠水費的老賴們“開戰(zhàn)”,以保障供水企業(yè)合法權益。

市民舉報盜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等行為,最高可獎5萬元

鄭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規(guī)處負責人表示,《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57條規(guī)定,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交水費,并處以應交水費的一至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鄭州自來水公司將張某的違法信息上報至該局,他們也將會根據其違法情況,對其進行罰款處罰。具體流程為,由供水企業(yè)將信息上報至該局公共事業(yè)處,由公共事業(yè)處移交給該局的執(zhí)法部門,由該局法規(guī)處審核認定通過后,即可對其進行行政罰款處罰。

對此,鄭州自來水公司相關負責人稱,該公司通過法律途徑已收到了應補繳的水費,且公安機關已對張某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接下來,他們也會同步將該信息上報至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這意味著,依據上述條例,張某或將還要承擔該水費(19658.8元)1~3倍的罰款。

2月25日,鄭州自來水公司上述負責人還表示,針對盜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行為,該公司也制定了相關的舉報獎勵辦法。

根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guī)定,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上接管取水;非因消防演習、滅火擅自動用公共無表消火栓取水;繞越注冊水表取水;改動注冊水表封印取水;人為致使注冊水表停滯、失靈、逆行等,使水表少計量或不計量取水;通過對磁卡水表非法充值進行取水以及其他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均被認定為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對于上述盜用水行為,以及破壞公共供水設施行為,市民不僅可以向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構舉報,也可撥打鄭州供水熱線0371-67680000舉報。對于查證屬實的,除了執(zhí)法機構對其處罰,鄭州自來水公司還會根據舉報信息的作用和追回的經濟損失,對舉報人進行經濟獎勵。

其中,根據所舉報盜用水和損壞公共供水設施行為實施地點、實施人清晰真實的,按照追回經濟損失的3%予以獎勵,額外提供關鍵證據可以予以4%的獎勵;所舉報盜用水和損壞公共供水設施行為情節(jié)嚴重,經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責任的,按追回經濟損失的5%予以獎勵。

但是,每起案件舉報人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也就是說,對上述舉報行為,舉報人最高可拿到5萬元的舉報獎勵。(記者田育臣實習生王晨博通訊員寧琳文圖)

關鍵詞: 鄭州 偷水 老板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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