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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益如何保障?法官為您現場說法!

時間:2022-10-27 18:38:59    來源:山西長安網    

夫妻鬧離婚

要求兩個孩子一人一個


(資料圖片)

如此“平均分配”是否可行?

孩子生活成本加大

原定的撫養(yǎng)費數額可以提高嗎?

因為心存虧欠而無底線寵溺孩子

看望子女時

父母究竟該怎么做?

離異家庭中

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障

父母雙方又該如何履行

各自的撫養(yǎng)義務

《法官說·民法典》

本期為您講述父母離異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二孩家庭中夫妻離婚

孩子不能被強行“平均分配”!

子女撫養(yǎng)權并非有些人認為的:孩子是我生的就應該由我來支配。而是應該以子女利益為首要判斷因素。這就是《民法典》撫養(yǎng)制度貫穿始終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因此能不能爭取到子女的撫養(yǎng)權,關鍵在于自己是不是那個最適合撫養(yǎng)孩子的人。

《民法典》第1084條第三款規(guī)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確定由誰來直接撫養(yǎng)孩子,還需要綜合考慮六個要素,分別是:父母的品行特征、撫養(yǎng)子女的意愿及懇切程度、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融洽程度、教育陪伴子女的精神撫養(yǎng)能力、熟悉并穩(wěn)定的生活環(huán)境,以及保障基本生活的物質條件。

孩子正常生活成本加大

原定的撫養(yǎng)費數額可以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8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yǎng)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根據以上規(guī)定,我們知道撫養(yǎng)費一般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關于撫養(yǎng)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生活和實踐中,掌握的一般標準是:對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對于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前面的比例來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給付的比例。

對于突發(fā)、特殊疾病產生的醫(yī)療費用不包含在上述撫養(yǎng)費范圍內。至于父母給孩子報興趣班產生的費用,法律一般持區(qū)別對待的態(tài)度。確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夫妻雙方也同意參加的興趣班,并且沒有超出夫妻負擔能力的,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支持。對于超出雙方負擔能力,過度報班或參加具有奢侈性消費的興趣班,產生的費用一般不應支持。

無底線寵溺孩子

父母要正確行使探望權

《民法典》第1086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在具體實踐中,父母行使探望權要注意以下幾點:

1.父母雙方商議好探望時間和方式;

2.以子女利益為中心;

3.尊重子女本人真實意愿;

4.父母雙方不要向未成年子女灌輸錯誤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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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未成年子女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級法官張璟芳為您現場說法

(來源:山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關鍵詞: 未成年子女 人民法院 現場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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