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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速看!財務人員被“假董事長”詐騙98萬,這筆損失該由誰承擔?

時間:2022-09-27 15:38:23    來源:桃源縣人民法院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持續(xù)高發(fā)多發(fā),犯罪分子手段不斷翻新,而掌握著公司資金流且擁有一定劃轉權限的財務人員,則成為犯罪分子重點關注的“獵物”。

近日,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兩名財務人員被冒充董事長的詐騙分子騙了98萬,公司要求財務人員賠償這筆損失,那財務人員到底該不該承擔呢?

案情簡介


(相關資料圖)

向某原系桃源縣某燃氣公司的財務總監(jiān),江某原系該公司出納,二人均與燃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法律或甲方規(guī)章制度或因其他嚴重過失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2020年6月8日8時43分,該公司辦公室副主任涂某QQ郵箱收到一封發(fā)件人為集團公司法人“陳寧”(實為騙子)關于工作安排的郵件,郵件內容是要求涂某新建一個公司內部工作QQ群,并要求將“陳寧”設為管理人員,將公司的3名財務人員拉進群。

涂某未經核實,直接按照“陳寧”要求建群,之后騙子“陳寧”在群中要求財務總監(jiān)向某從公司賬戶中轉賬98萬元到指定的賬戶,向某提出如果沒有資金計劃不能直接轉賬。

“陳寧”表示自己在開會,等會議結束后再把相關手續(xù)補上,同時強調如果不及時轉賬,可能會導致客戶誤會,影響接下來的合作事宜。

之后,向某未經核實,在向總經理口頭匯報后,在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指令出納江某將公司資金98萬元匯入騙子指定的賬戶。

在轉賬的過程中,因江某在備注轉賬用途注明往來款被銀行撤回,此后,騙子“陳寧”不斷催促江某盡快轉賬,最后“陳寧”通過與江某私聊,江某于17時許才轉賬成功。

從“陳寧”要求轉賬到轉賬成功,整整花了將近一天的時間,中途沒有任何人進行核實“陳寧”的身份。

事發(fā)后,向某、江某到公安機關報案,但騙子“陳寧”至今未抓捕歸案,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98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向某作為專職財務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對大額轉賬項目未能盡到財務人員的基本謹慎義務及工作職責,未核實QQ信息的真實性,亦未履行正常的付款審批手續(xù),未進行基本信息核實就指示出納直接匯款,在職務履行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過錯。

江某作為公司出納,在履職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流程履行審批手續(xù),僅憑領導口頭指示就直接付款,在騙子私聊要求其緊急付款的過程中未能盡到財務人員的基本謹慎義務,最終造成了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二人的過錯已經達到應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程度,應予賠償。

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法院認為,向某、江某并不是詐騙實施者,而是防范意識過低且對財務制度執(zhí)行不嚴導致犯罪得逞,不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應依照其過錯程度承擔一部分損失。

燃氣公司在財務管理上存在疏漏和不規(guī)范的情況,從本案的轉賬行為來看,公司存在對財務人員職責不明、任用不當,對U盾未進行妥善保管等管理過錯,是本案發(fā)生的重要原因,公司應就其不當管理自擔相應責任。

向某每月工資只有4250元,江某每月工資只有1900元,現已被公司辭退。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風險防范責任、損失負擔能力及向某、江某工作薪酬等因素,法院酌定由二人共同承擔并賠償公司損失的10%,其中向某賠償7%即6.86萬元,江某賠償3%即2.94萬元。

宣判后,雙方均表示不上訴。

法官提醒

作為公司的財務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一定要盡到最基本的審慎義務,按照公司制定的財務制度履行正規(guī)的財務流程,不能僅憑領導口頭指示就直接付款,否則因自己的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則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還有可能被公司辭退。

同時,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規(guī)范財務制度,加強財務人員業(yè)務知識培訓,杜絕出現不規(guī)范的財務運作流程;加強選人、用人管理,尤其是在選任專業(yè)性較強的崗位如財務人員時要嚴格審查,在管理上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否則,一旦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自身就不當管理將承擔較大的責任。

關鍵詞: 賠償責任 財務制度 審批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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