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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資訊: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宣判!男友仍獲死刑

時間:2022-09-20 15:43:07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后,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fā)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計劃。洪嶠事先設(shè)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lǐng)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jié)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h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yù)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資料圖片)

上訴人洪嶠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qū)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二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并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提供相應(yīng)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設(shè)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fā)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責最為突出;張晨光、曹澤青與洪嶠共謀,具體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責相當,三人均系主犯。洪嶠無視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毫無悔罪之心,應(yīng)依法懲處。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yīng)原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quán)利。當事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宣判。

新聞多一點

2020年7月9日,21歲女孩李某月離開南京居住的小區(qū)后失聯(lián)。

2020年8月4日,云南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公安局通報,7月18日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的協(xié)查通報,稱李某月從江蘇南京到達云南勐海后去向不明。經(jīng)縝密偵查,發(fā)現(xiàn)李某月的男友洪嶠(男,24歲,江蘇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勐海警方會同南京警方于8月3日在南京市將洪嶠、張晨光(男,21歲,江蘇宿遷人)、曹澤青(男,20歲,江蘇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獲,并于當日在勐??h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體。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嶠與張晨光、曹澤青在南京合謀,張晨光光、曹澤青前往勐??h于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并埋尸。

2020年9月4日,勐??h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洪嶠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準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澤青、張晨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文強以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

2022年1月27日,李某月家屬和代理律師一起參加了案件庭前會議。李某月父親申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金額從15萬降為10萬,希望以此“表明要求洪嶠死刑的態(tài)度”。

2022年1月28日,該案在云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擇期宣判。

2022年7月7日,該案一審宣判,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22年7月,李某月家屬向媒體透露,該案中三名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提出了上訴,其中洪嶠提出無罪上訴,另兩人提出上訴是認為一審量刑過重。

2022年8月26日,該案在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法庭未當庭宣判,主犯洪嶠稱自己無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駁回精神鑒定要求。

關(guān)鍵詞: 故意殺人罪 并處罰金人民幣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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