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xiàn)在的位置:首頁 > 法制 > 正文

【天天時快訊】提前獲知“內幕信息”拋售股票避損1600余萬 上市公司財務人員獲刑5年半

時間:2022-07-15 19:33:08    來源:北京政法網(wǎng)    


(資料圖)

7月13日,記者從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北京三中院審理了一起內幕交易案件。某上市公司財務負責人得知該公司董事長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在該重大信息未公開披露前,該財務負責人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交易股票避免損失1600余萬元,最終因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并處罰金1700萬元。

2015年7月,某上市公司原董事長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高某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于2015年9月知曉董事長被調查。2016年1月,高某被任命為該公司董事長,并于同年2月代表公司簽收原董事長涉嫌犯罪的起訴意見書。在該重大信息未公開披露前,2016年5月,高某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無限售流通股賣出。2016年9月,在同案另一被告人的指點下,被告人高某與其前妻辦理財產分割協(xié)議公證,約定被告人名下持有該公司股份均為婚后財產,所有股份及產生的收益歸前妻所有。過戶后,高某將前妻賬戶股票全部拋售。2016年10月,該公司發(fā)布風險告知書,當日股票跌停。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出具認定函,高某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交易股票避免損失金額為1600余萬元。

北京三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交易該證券,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故判決被告人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00萬元。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何謂“內幕信息”,根據(jù)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fā)行人的經(jīng)營、財務或者對該發(fā)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其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即屬于法定的內幕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屬于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出售持有的該公司股票或者將限制出售股份通過財產分割公證過戶到他人名下后再次出售的行為,均屬于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行為,依法構成內幕交易罪。

文/北京政法網(wǎng)?戴幼卿

關鍵詞: 內幕交易罪 期貨交易 上市公司

相關新聞

凡本網(wǎng)注明“XXX(非中國微山網(wǎng))提供”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其真實性負責。

特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