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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因母親喪事被親姐狀告,法院:侵犯人格!

時間:2022-04-12 22:12:09    來源:重慶長安網    

因姐弟3人關系不和,母親過世時,弟弟不向兩位姐姐報喪,墓碑碑文也不刻上姐姐姓名,弟弟應當承擔何種責任?近日,重慶市潼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該院認定弟弟的行為侵犯了其兩位姐姐的一般人格權,判決其向胞姐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為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

案件

父母墓碑不刻兩姐姐名字被訴

楊某、成某系夫妻關系,生育有長女楊一、二女楊二、幺子楊三。楊一、楊二常年在安徽滁州生活,楊三在重慶潼南生活。

1993年起,楊某、成某隨楊一、楊二生活;2017年11月起,兩位老人隨楊三生活。2018年1月,父親楊某去世。在料理喪事過程中,姐弟3人產生糾紛,以致關系不和。2020年1月,母親成某去世,楊三未通知楊一、楊二奔喪。2020年3月,楊一、楊二返回潼南,發(fā)現(xiàn)母親已經安葬。姐弟雙方矛盾因此加劇,難以調和。

楊某、成某的墓葬系合葬,墓碑由楊三敬立,碑文上有楊三及其家庭成員姓名,無楊一、楊二及相應家庭成員姓名。為此,楊一、楊二訴至潼南區(qū)法院,請求判決楊三賠禮道歉、重立墓碑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人過世,奉告遠方親朋悼念追思,系傳統(tǒng)喪葬習俗,也是樹立良好家風、家庭文明建設的具體要求。楊三作為直接贍養(yǎng)母親的子女,應及時向胞姐報喪。料理喪事,送別老人,系子女的應盡之責。楊一、楊二未能參與喪事,實是人生憾事,難以補救,應當歸咎于楊三一方。關于墓碑碑文,楊三未征求楊一、楊二的意見,僅有其家庭成員的姓名,不符合本地喪葬習俗,也對楊一、楊二造成心理傷害。

因此,該院認定,楊三的行為侵犯了楊一、楊二的一般人格權,判決楊三就報喪、碑文事宜向楊一、楊二賠禮道歉,為其父母重立墓碑、另撰碑文(碑文應當符合本地風俗習慣),賠償楊一、楊二精神損害撫慰金各3000元。

法官說法

弟弟侵害姐姐一般人格權

潼南區(qū)法院法官周致余認為,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人格自由與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前提和基礎。該案所涉及報喪、碑文落名等權利并非生命權、身體權等具體人格權,但楊三的行為造成其胞姐不能參加親人的喪葬、祭奠,未給予她們最基本的尊重,嚴重侵害了她們人格尊嚴,故法院認定,楊三的行為侵犯了其胞姐一般人格權。

在家庭生活中,子女的和睦親密是父母的期望與心愿。兄弟姐妹互幫互助、互諒互讓,才能讓手足之情永久長存,讓優(yōu)良家風代代相傳,從而促進家庭和諧幸福,興旺發(fā)達。

律師說法

祭奠權受法律保護

重慶煒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陳鵬煒認為,我國是禮儀之邦,對生養(yǎng)死葬很講究,雖然立法并未確立祭奠權,但對逝去的親人進行祭奠已成為我國的傳統(tǒng)習俗。所以,祭奠權的實質是基于傳統(tǒng)習俗而產生,是親屬對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種權利,不僅如此,對逝者的祭奠行為有助于逝者近親屬人格的圓滿。這不僅關系到逝者近親屬的人格利益,還會影響其社會評價。所以,祭奠權其實是屬于人格權的一種。

從法理上來講,祭奠權屬于精神性人格權,包括接收死訊、最后見面權、喪葬事項決定權、參加死者葬禮、保持墓碑完整性、祭掃墓地、參與吊唁等權利,任何人無權自作主張予以剝奪。(文中人物除法官、律師外均為化名)

知識多一點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guī)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利益?!?o:p>

逝者的親屬都擁有祭奠權,包括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當然,有時也可以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親屬關系的人。

關鍵詞: 一般人格權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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