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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貼平價菜店多少錢?法院判鄭州市物價局公開信息

時間:2018-08-03 10:54:23    來源:大河報    

政府給平價菜店補多少錢?法院判鄭州市物價局公開信息

2012年到2015年,為解決鄭州市民吃菜貴的問題,鄭州市政府出臺政策,對售賣平價菜的平價菜店進行房屋租賃補貼。鄭州市民杜先生請求鄭州市物價局公開對這些平價菜店的房屋租賃補貼金額,該局沒有公開。

2017年,杜先生向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法院判令鄭州市物價局不公開平價菜店房屋租賃補貼金額的行為違法,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以鄭州市物價局不公開這些信息不違反規(guī)定為由,駁回了杜先生的訴訟請求。

杜先生不服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4月2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4月27日,本報以《市民起訴物價局不公開補貼信息》為題報道此事。7月3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鄭州市物價局之前作出的不予公開每家菜店房屋租賃補貼金額的答復,責令該局對杜先生申請公開每家菜店房屋租賃補貼金額的請求重新作出答復。案件受理費由鄭州市物價局承擔。

“接到法院的判決后,感覺今天很開心”

“今天上午,拿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看到判決書上寫著撤銷鄭州市物價局以前對我做出的答復,責令該局對我申請公開每家菜店房屋租賃補貼金額的請求重新作出答復的內(nèi)容后,我感覺很開心,有了法院的支持,以后監(jiān)督政府工作,我更自信了。”8月2日上午,在鄭州市金水區(qū)一家小區(qū)內(nèi),拿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杜先生一臉笑意。

公開資料顯示,從2012年開始到2015年,為解決鄭州市民買菜貴的問題,鄭州市政府出臺政策鼓勵經(jīng)營者開辦平價菜店,并規(guī)定,平價菜店經(jīng)營的蔬菜品種至少有15個品種的價格低于周邊農(nóng)貿(mào)市場平均價格15%以上,每天有5個以上蔬菜品種的價格低于1元/500克,糧、油、肉、禽、蛋等副食品價格原則上應低于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平價菜店如果執(zhí)行了以上政策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就可享受房屋租金30%的政府補貼。

該政策從2012年開始到2015年年底結束,其間,鄭州市政府共對190家平價菜店進行了1240多萬元的房屋租賃補貼,同時對62輛運菜車補貼了247萬多元運行費。

但由于該舉措“不太符合市場規(guī)律”,沒有達到政府和市民的預期,從2016年開始,鄭州市政府對平價菜店的補貼終止。“平價菜店”紛紛改換門庭,現(xiàn)在鄭州街頭有些菜店雖然仍掛著“平價菜店”的牌子,但已經(jīng)享受不到政府的補貼。

“‘平價菜店’雖然已經(jīng)成為一段歷史,但當初鄭州市到底給每家菜店補貼了多少房租?還是有必要讓市民知道的。”杜先生說,他于2016年年底向鄭州市物價局申請信息公開,請求該局公開對每家平價菜店的房屋租賃補貼金額,并同時公布這些平價菜店運營人員的名字和辦公電話。2017年年初,鄭州市物價局答復稱,杜先生申請的這兩項信息因涉及商業(yè)秘密或個人隱私,不予公開。

由于不滿鄭州市物價局的答復,不久,杜先生向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法院撤銷鄭州市物價局的答復,判令鄭州市物價局不公開平價菜店房屋租賃補貼金額的行為違法,并重新作出答復。

2017年12月25日,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以鄭州市物價局不公開這些信息不違反規(guī)定為由,駁回了杜先生的訴訟請求。

杜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18年7月3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認為,公共利益優(yōu)先于商業(yè)利益或個人隱私

4月25日上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鄭州市物價局稱,他們之所以沒有公開這些平價菜店的房屋租賃補貼,是因為這些菜店認為,租金是他們的商業(yè)秘密,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內(nèi)容是可以不公布的。至于說,平價菜店運營人員的姓名和辦公電話,由于涉及個人隱私,也是不能公開的。

杜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晨野(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董女士在辯論時說,平價菜店既然申請了政府補貼,就應該公開其相關信息,并公布有關運營人員的姓名和辦公電話,這樣才便于市民監(jiān)督,否則,連運營人員是誰,辦公電話都不知道,怎么去監(jiān)督?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由于涉案平價菜店及其經(jīng)營公司要從政府領取財政補貼,那么這些經(jīng)營公司是否符合參與條件、享受財政補貼后是否讓利于民等均涉及公眾利益,即便菜店的房屋租賃補貼可能涉及商業(yè)秘密,經(jīng)營公司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的姓名及辦公電話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因上述公共利益,經(jīng)營公司也應當讓渡自己的商業(yè)利益或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給公共利益。因此,鄭州市物價局對杜先生申請的兩項信息公開內(nèi)容的答復理由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做出終審判決,撤銷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駁回杜先生訴訟請求的內(nèi)容,撤銷鄭州市物價局對此所作的答復內(nèi)容。責令鄭州市物價局對杜先生申請公開每家菜店房屋租賃補貼金額和平價菜店開辦公司負責該項工作的人員姓名及辦公電話的內(nèi)容重新作出答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鄭州市物價局承擔。

專家認為,法院的這份判決“很有示范意義”

“現(xiàn)在各級政府都很重視民生問題,對涉及民生的項目,有關部門對參與者的補貼力度很大,但到底該怎么補?究竟補了多少?政府部門能否不對老百姓說?此案從法律角度回答了這些問題,所以說,它的判決很有示范意義。”河南大周律師事務所律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博士王軍權說,在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會碰到公眾利益和商業(yè)利益、個人隱私相沖突的事?,F(xiàn)在法院在判決時,都會優(yōu)先考慮公共利益,做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判決,其實,這也是“法律為民”的良好體現(xiàn)。

從這個角度說,一些行政部門在做工作時,也應該以更加開放的心態(tài),自覺主動地接受群眾監(jiān)督,該公布的賬目及時公開,該說的話及時說出來,否則,就可能吃敗訴官司,并被追責。(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周廣現(xiàn) 實習生 張澤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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